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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保訓會函以,有關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機關(構)、學校之公務人員,對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規定提起申復者,嗣不服該申復決定之救濟程序一案

1依據新北市政府115年10月5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151970068號函辦理.
2.檢附上開函附件如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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