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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為落實管理公務員兼職行為,使其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請同仁確依說明及遵守相關定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5年4月21日部法一字第1155947210號函辦理。
二、按服務法第15條業明定公務員兼職行為之限制規定,其中各項兼職行為應報經權責機關(構)同意、備查或免經備查之適用(例外)情形,業經銓敘部以民國112年7月7日部法一
字第11255919391號令及115年1月12日部法一字第11458929632號書函分別補充規定及補充說明(上開函釋已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人事法規/解釋函令/捌、服務/9兼職事項<二>公職及業務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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