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轉知「新北市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員工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健康檢查補助規定」,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1月26日新北教人字第1150156018號函辦理。
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第4條規定及勞動部相關函釋略以,職安法適用於各業,教育業(含國民中小學)亦屬其適用範圍。為使相關規範於學校場域得以具體落實及維護本市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員工之健康權益,爰訂定旨揭健康檢查補助規定。
有關旨揭規定,本(115)年度所需經費請各校於現有預算項下調整支應,自116年度起,納入各校年度預算編列支應。
為樽節經費,同一年度同時符合本府健康檢查補助規定者,應以不重複補助原則下,擇一請領,併予敘明。
三.檢附上開函附件如附件檔案.
瀏覽數:
登入成功